佛教中華康山學校

校友會會章 

(修訂於2017年7月8日)

 


1. 總章

   1.1 會名:佛教中華康山學校校友會
   1.2 會址:香港鰂魚涌康愉街二號
   1.3 宗旨及功能:

      a. 維繫及增進會員與母校之感情
      b. 作為母校與校友及校友間之溝通橋樑
      c. 協助推動母校發展校務
      d. 協助校友安排聯誼活動
      e.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第40AP條文及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籌組及協助選舉校友出任法團校董會委員.

2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2.1 會員資格:
      2.1.1 普通會員:
         凡於佛教中華康山學校畢業或肄業學生,而未年滿十六歲
      2.1.2 基本會員:
         凡於佛教中華康山學校畢業或肄業學生,而已年滿十六歲或以上。
      2.1.3 榮譽會員:

         凡曾任教或現任教於佛教中華康山學校之教員、校長及校董

   2.2 會員收費:
      2.2.1 凡新申請入校友會之校友,一律收港幣20元正
      2.2.2 可接受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捐獻

   2.3 會員權利:
      2.3.1 普通會員
         a.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b. 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仍可享有提議權
         c. 年滿十六歲自動成為基本會員

      2.3.2 基本會員:
         a.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b. 享有提名、選舉、提議及表決權

 

      2.3.3 榮譽會員:
         a.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b. 提名會員參選成為常務委員

   2.4 會員義務:
      a. 出席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b. 遵守會章
      c. 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d. 遵守常務委員會之議決

   2.5 撤銷會籍:
      a.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之會章,違反者可被常務委員會撤銷其會籍。
      b. 會員如欲退出本會,必須先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及獲確認,方可撤銷其會籍。
      c. 自動退會或被撤銷會籍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如該會員期間為常務委員或增選委員,則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3 顧問
   3.1 在任校長必為會務顧問。
   3.2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榮譽會員或歷屆主席為該屆常務委員會之顧問。
   3.3 顧問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查閱本會會議紀錄,並就本會事務給予意見及提供建議。

4 經費
   4.1 經費來源:
      a. 每次舉辦活動之盈餘、其他贊助收入
      b. 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捐獻

      c. 入會申請費


   4.2 經費運用:
      a. 本會經費只限於支付本會正常經費及辦理本會章宗旨內規定之各項活動,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b. 司庫須於會員大會時就上年度之經費運用作出報告。

   4.3 財政年度 :
      a. 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九月一日至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5 組織
   5.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以常務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5.2 校友會架構
      常務委員會(最核心) >榮譽會員、基本會員>普通會員

 


6 會員大會
   6.1委員會按需要召開會員大會(如遇雨災、颱風、疫症或其他特別情況, 委員會有權順延舉行)

   6.2:

      6.2.1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不少於百分之五或三十人,兩者以較少人數為準。

      6.2.2常務委員會須於適當時間召開會員大會,另亦可由半數委員或三十名或上之年滿十六歲之基本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3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
      a. 通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
      c. 修改會章
      d.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7 常務委員會
   7.1 常務委員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一次,會議通常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召開,但亦可由二分之一或以上之常務委員會成員聯署要求召開。

   7.2於會員大會選出常務委員五至八人。委員中互選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康樂、總務、稽核及聯絡
   7.3 各常務委員及增選委員均為義務,不得出任為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本會任何報酬。

   7.4 本會常務委員會之職權:
      a. 辦理日常會務
      b.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c. 確認或撤銷會員會籍
      d. 制定預算
      e.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支
      f. 保管本會的文件紀錄,包括會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於會址內
      g. 邀請會員出任增選委員

   7.5 常務委員必須為本會年滿十六歲之基本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常務委員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有發言權及投票權,各常務委員之主要職責如下:
      a. 主席:代表本會綜理事務、簽署文件、領導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及主持各項會議。
      b.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c. 司庫:負責結算收支賬目、查核付款票據、結算及報告。
      d. 秘書:負責文書工作、保管本會印章、文件檔案、會員名冊及紀錄各項會議之議案。
      e. 康樂: 策劃及統籌校友會的活動。
      f. 總務: 負責購置公物及處理一切不屬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
      g. 稽核: 負責審查本會之一切來往賬目。
      h. 聯絡: 負責本會的聯絡工作。
      i. 校方代表五人:代表母校監察校友會賬目開支、協調會務及借用校舍事宜。

 

    7.6 增選委員需為本會的基本會員,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出任。增選委員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其主要職責為協助常務委員會聯絡會員、宣傳、策劃及舉辦各項活動。

   7.7 任期:
      a. 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b. 主席一職不能連任超過兩屆,其他職位不在此限。

   7.8 選舉:每兩年舉行常務委員會選舉一次,選舉方法參閱第9節的程序。

8 會議
   8.1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開會前最少十四天須電郵通知各會員出席會議。會員大會以本會全體會員不少於百分之五或三十人為法定的出席人數,兩者以較少人數為準。會員大會如在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則須由該日起十四天內再次舉行,而仍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天以電郵通知各會員出席,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基本會員人數多寡均為符合法定人數的要求。

   8.2 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須獲得最少半數委員或三十名或以上之年滿十八歲之基本會員書面聯署,方可召開。而常務委員會應於接到該書面要求起三十天內召開有關大會。惟討論及議決之事項只限於該書面要求上所列明之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特別會員大會如在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則該特別會員大會則予以解散及取消,不再召開。如須再次召開,則按上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程序再次進行。

   8.3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一次;主席亦可按需要隨時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會議前最少七天須以電郵通知各委員出席。

   8.4 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由過半數出席而投票者通過方為決議,會議時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出席之委員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8.5 所有會議的會議記錄均須存放於會址內。

9 選舉
   9.1 除第一屆的常務委員會選舉外,其後的常務委員之候選資格及程序如下:
      a. 除榮譽會員外,所有基本會員均可被提名成為候選常務委員候選增選委員。惟候選的常務委員必須為本會的年滿十六歲之基本會員。
      b. 於有選舉議程之會員大會(下稱選舉大會)不少於一個月前,在任之常務委員會將電郵寄出提名表格,會員須於最少十四日內以書面回覆有關的提名申請
      c. 所有基本會員可自薦或提名擁有被選權之會員成為候選人
      d. 在任之常務委員會將於選舉大會七天前將候選名單張貼於母校壁佈板上
      e. 所有出席選舉大會之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f. 常務委員會的成員將於選舉大會中選出

   9.2 初選: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最少十四日,將印有推選委員會建議之委員候選名單,連同召集大會通知書,以電郵方式分發與各會員。會員出席選舉大會時,將獲發選票一張,並將選票投入本會特設之票箱。該票箱只能於選舉大會中當眾開啟並計算票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為委員,如遇票數相同時則用抽籤方式決定。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9.3 複選:常務委員會應於初選完成之日起,在十四天內舉行新一屆之常務委員會會議,以便進行互選,確定常務委員會中各職位。而舊任委員應於複選完成之日移交職務。如常務委員人數不足,主席除外,則委員需要擔任多於一項職務。

   9.4 推選委員會:第一屆推選委員會將由校友會籌委會策劃,負責提名、推選第一屆委員,而往後推選委員的功能,則待第一屆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後,再另行商議。

10 解釋及修改會章
   10.1會章:常務委員會為本會會章之唯一合法解釋機構

   10.2 修改會章:除條文2.1.1a.外,修改會章須由最少半數委員或三十名以上基本會員以書面提出有關修訂,再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動議及得所投票數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0.3 會章中2.1.1a.所訂明的基本會員資格為不能修改的條文。

11 解散
   11.1解散本會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佛教中華康山學校法團校董會決定,並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基本會員四份之三或以上之同意,方得解散。

   11.2 本會解散時的一切剩餘債務,須由當時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平均負責。

   11.3 本會解散後,如有剩餘資產,由會員大會及佛教中華康山學校法團校董會決定如何處置。

12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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