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華康山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及會址:

會名:本會定名為 “佛教中華康山學校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BUDDHIST CHUNG WAH KORNHILL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BCWKPSPTA)

會址:香港鰂魚涌康愉街二號

2,HONG YUE STREET,QUARRYBAY,HONG KONG

(二) 宗旨及功能:

1.    增進家長教師之聯繫,促進會員間之友誼。

2.    加強溝通合作,促進教育發展。

3.    關注學生品德,提高學行修養。

4.    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

5.    透過各種文化康樂活動,引導家長、教師及學生融入學校大家庭。

6.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第40AO條文及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籌組及協助選舉家長成為法團校董會委員。

(三)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籍:

甲.   普通會員:凡本校現有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

乙.   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得為「當然會員」,不用繳交常務費

丙.   名譽會員:歷任主席及常務委員、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的社會賢達均為本會「名譽會員」。此等會員不用繳交常務費。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的身份不能重複,如名譽會員之子女入讀本校,其身份將變為普通會員。

2.權利:

「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等權利;而「名譽會員」沒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但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的權利。

3.義務: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會員應每年繳交本會之常務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 組織:

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年初(約十一月)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份之五,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之權責:

甲.修改會章。

乙.推選常務委員。

丙.商議及推展會務,通過財政報告。

2.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20%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討論及議決之事項祗限於提議中的各點,不可加插臨時動議。

3.常務委員會:

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校監、校董、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常務委員會由「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所組成,其中「普通會員」六至十人,由會員選出;「當然會員」五至七人,其中副校長為本會當然副主席。其餘職位,則由常務委員互選擔任。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甲.    主席一名(由家長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務委員之推選。

乙.    副主席二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副校長出任):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丙.    秘書二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主理本會中文及英文來往書信文件、會議紀錄。

丁.    司庫二名(由一位家長任正司庫及一位教師出任副司庫):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須制定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戊.    康樂(分別由一至五位家長及一至三位教師出任):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己.    總務(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負責會籍、義工及管理小組事宜

庚.    顧問:校監、校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

於常務委員會選舉中,除當選常務委員之家長以外,獲最高票數之三名家長成為候補委員,遇有常務委員離職,三人依次填補空缺。

(五) 管理及行政:

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主席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3.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將由常務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

4.    凡會員違背本會宗旨及其行為影響本會聲譽者,常務委員會有權投票決定是否終止其會籍。

5.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6.    除當然委員外,常務委員之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

7.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8.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需呈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

9.    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若違反本會宗旨,校董會有否決權。

(六)    財政:

1.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家長副主席、家長司庫其中一人與顧問校長或副校長其中一位簽署,方可生效。

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卅一日。

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之單據作廢。

6.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    核數: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八)    解散及修章:

1.    若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本會。

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3.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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